根據現行公屋「富戶政策」,住滿十年的公屋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若租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適用於所有公屋租戶,不論其居住公屋的年期),或拒絕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而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屋租戶如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如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這些租戶仍可繼續居於其單位。
可獲豁免「富戶政策」審查的租戶類別
(1) 全部成員年滿 60 歲或以上;
(2) 全部成員領取綜援的住戶;
(3) 全部成員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4) 住戶全部成員包含以上 (1) 至 (3) 的情況;
(5)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的住戶。
居住情況及香港住宅物業申報
由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須每兩年申報居住情況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至於獲豁免於「富戶政策」申報入息及資產的租戶,只需申報居住情況,不用申報擁有住宅物業詳情。( 有關詳情請按此 )
「定期暫准居住證」
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最長為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住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若相關人士有特殊情況(例如入息驟然下降),可循現行機制就房委會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繳交額外租金的入息範圍
有關繳交額外租金的入息範圍 [ 請按此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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