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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富戶政策」下,如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5 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100 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包括沒有按要求填寫申報表或提供所須資料),均須遷出現居公屋單位 / 不獲批新租約。

2025 年 3 月,房委會再次修訂「富戶政策」,包括提高富戶的額外租金及調整須遷出公屋單位的水平,當公屋租戶在兩個申報周期(即合共四年)的入息水平均超逾公屋入息限額四倍但不多於五倍,必須遷出公屋單位。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租戶,可申請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房委會將視乎實際需要批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最長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內或過後,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租住公屋資格,有關住戶必須遷出。在暫住期間,持證人須每月繳付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相等於所居住公屋單位的 4.5 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倘若租戶申報時作虛假陳述及被證實不符合租住公屋資格而被發出遷出通知書,則不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

家庭人數
家庭每月入息
2026/27 年度輪候冊
入息限額 5 倍
資產淨值限額 
2026/27 年度輪候冊
入息限額 100 倍

1 人

66,150元
1,330,000元【註1】

2 人

103,400元 2,070,000元【註1】

3 人

129,350元 2,590,000元【註1】

4 人

160,100元 3,210,000元

5 人

200,750元 4,020,000元

6 人

233,100元 4,670,000元

7 人

257,000元 5,140,000元

8 人

287,350元 5,750,000元

9 人

316,900元 6,340,000元

10人或以上

345,750元 6,920,000元


【註1】 一至三人的小家庭,若其所有家庭成員均為 55 歲以上,其資產淨值限額與四人家的限額相同,即 3,210,000 元。
【註2】 如戶籍內有家庭成員離世/患上危疾, 或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 引致喪失工作能力並已收取的一筆過賠償金;或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 或因退休並已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均可將其金額在家庭的資產總值中扣除。
【註3】  


繳交額外租金的入息範圍

2025 年修訂的「富戶政策」,提高富戶的額外租金及調整須遷出公屋單位的入息限額水平,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2.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四倍的住戶,須繳交3.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四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4.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須繳交倍
兩倍半租另加差餉
須繳交
三倍半
租另加差餉
須繳交
四倍半租另加差餉
家庭人數

家庭每月入息
2026/27年度輪候冊
入息限額 2 倍
但不高於 3 倍

家庭每月入息
2026/27 年度輪候冊
入息限額 3 倍
但不高於 4 倍
家庭每月入息
2026/27 年度輪候冊
入息限額 4 倍
但不高於 5 倍

1 人

26,461 - 39,690
39,691 - 52,920
52,921 - 66,150

2 人

41,361 - 62,040 62,041 - 82,720 82,721 - 103,400

3 人

51,741 - 77,610 77,611 - 103,480 103,481 - 129,350

4 人

64,041 - 96,060 96,061 - 128,080 128,081 - 160,100

5 人

80,301 - 120,450 120,451 - 160,600 160,601 - 200,750

6 人

93,241 - 139,860 139,861 - 186,480 186,481 - 233,100

7 人

102,801 - 154,200 154,201 - 205,600 205,601 - 257,000

8 人

114,941 - 172,410 172,411 - 229,880 229,881 - 287,350

9 人

126,761 - 190,140 190,141 - 253,520 253,521 - 316,900

10人或以上

138,301 - 207,450 207,451 - 276,600 276,601 - 345,750

當公屋租戶在兩個申報周期(即合共四年)的入息水平均超逾公屋入息限額四倍但不多於五倍,必須遷出公屋單位。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租戶,可申請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房委會將視乎實際需要批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最長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內或過後,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租住公屋資格,有關住戶必須遷出。在暫住期間,持證人須每月繳付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相等於所居住公屋單位的4.5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倘若租戶申報時作虛假陳述及被證實不符合租住公屋資格而被發出遷出通知書,則不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

繳交市值租金/ 4.5 、3.5 或 2.5 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的住戶,如日後家庭入息連續三個月或因永久性原因下降至低於現行相關的入息限額, 同時家庭總資產淨值並不超逾現行的相關限額及住戶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則可按情況申請繳交較低水平的租金/ 暫准證費。有關詳情可向所屬屋邨辦事處職員查詢。

 

資料如有錯漏,一切以房署公佈為準。
 
 
最近更新日期 : 202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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