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聯會成立的背景
香港的房屋政策,經常引起市民爭議。如公屋輪候、房屋編配、住戶及商戶租金、公屋重建、子女戶籍問題、擠迫戶、居屋政策、市區重建及寮屋清拆等問題,常困擾在公營房屋業主、住戶或營生的人士。爭取完善房屋政策及改善居住環境,使市民得以安居樂業。
實踐證明,許多關乎整體利益的問題,不是單憑一戶人家、一個社團的力量可以解決。眾擎易舉,獨力難支,只有聯合起來,才能形成堅強力量,為屋邨居民、商戶爭取合理的居住權益及營商環境。
為此,我們發起成立港九新界公共屋邨居民商戶團體聯會( 簡稱 : 公屋聯會),並於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獲准為註冊社團,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本會正式易名為「公屋聯會」。
工作目標
一﹑ |
聯合全港居民及商戶團體,關注社會事務,互相協作,爭取和維護居民及商戶的權益,促進居民及商戶團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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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拓展社會服務,興辦福利、文教、康樂及體育事業。 |
三﹑ |
出版刊物介紹與屋?居民商戶有關的知識,闡釋有關當局的各項政策,報導會務工作及成員的動態等等。 |
四、 |
關注市區重建及社區建設。 |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公屋聯會;Federation of Public Housing Estates
在本章程內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總辦事處設於九龍觀塘成業街 30 號華富工貿中心3字樓6室
本會得在港九新界各地區設立分處,由總辦事處領導,按本章程分擔總辦事處工作。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 |
聯合港九新界各合法之居民組織及商戶團體,在尊重各成員行政、財政等獨立性的前提下,互相協作,爭取和維護居民及商戶的權益,促進居民商戶團體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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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關注社會事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 |
(三) |
出版刊物聯繫各成員。 |
(四) |
興辦和發展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及體育等事業。 |
第二章 基本成員
第四條:凡有屋邨居民或商戶參加的團體,必須贊同本會宗旨,辦妥正式申請手續,經本會執行委員會審查通過,繳交該年度會費三百元後,即成為本會的基本成員(簡稱成員)。成員入會一個月後,即可享有在本會的各項權利。
第五條:成員的基本權利:
(一) |
派出其代表出席成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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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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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參與本會興辦的福利、文教、康樂、體育等事業;並享有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權利。 |
(四) |
成員本身之合格會員,可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及工作,並可在本會執行委員會所設的小組中擔任職務。 |
第六條:成員的基本義務:
(一) |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及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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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入會後的每財政年度之首三個月內,繳交該年度會費。 |
(三) |
繳交本會執行委員會議決的其他費用。 |
(四) |
提交該團體章程、執照副本及現屆職員名單各一份,並派出一名委員,該委員得履行在本會的一切義務。如有更改,該團體必須以書面申報。 |
第七條:如成員確有需要,可向本會執行委員會申請延期或減免繳交任何費用。但在其未得本會執行委員會允許,而到期未繳交應繳之費用者,即停止其成員資格。
第八條:如有下列任何一項情況發生,該委員的資格即被終止;
(一) |
委員經其團體議決,並以書面申明自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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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該團體經已解散。 |
(三) |
經成員大會三份之二多數票議決令其退出。 |
第九條:委員不論自動退出或被責令退出者,其在本會的一切權利於決定退出生效當日全部終止。但該等委員仍須完成其退出前及退出後年內應盡的義務,已繳各費用及捐贈本會的金錢物品概不發還。並須交還其成員證書。
第三章 贊助成員
第十條:本會得邀請或接納關注屋邨事務及贊同本會宗旨的其他合法團體為贊助成員,並須填具申請志願書、需贊助年費100元或以上,經執行委員會審查批准,贊助成員可派出一名委員列席成員大會,並可在成員大會所設的專責委員會中擔任職務。贊助成員得贊同本章程和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四章 成員大會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基本成員派出其一名代表(委員)共同組成。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二條:各基本成員必須在每屆成員大會首次會議的三十天前,派出一名代表(委員)出席成員大會,直至新一屆成員大會產生為止。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委員均享有發言、動議、和議、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委員可親署授權書予任何委員代表其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每年得於六月底前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如有四份之一成員聯署要求,執行委員會主席得召開成員大會會議。所有成員大會的會議,得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委員。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授權人,二份一為法定人數,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該次會議即告流會,並須於十四天內再次召開會議,屆時無論出席委員多少,均作足夠法定人數論。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或署理主席)主持,其決議案須有出席者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 |
決定執行委員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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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出二十一名或以上委員組成執行委員會。 |
(三) |
修訂本會章程。 |
(四) |
審議和通過會務報告。 |
(五) |
審議和通過財政報告。 |
(六) |
議決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團體給予適當的榮譽稱號或獎勵。 |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是成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和最高執行機構,向成員負責。
第十九條: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財政部長一人,由執行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互選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決定常務委員會人數,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出七位或以上及不超過執行委員會總人數三份一的常務委員,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如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成員大會得隨時罷免之:
(一) 成員大會全體委員中,過半數確認其有違章失職行為者。
(二) 最近七年內因觸犯香港刑事法例被法庭判罪有案者。
(三) 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者。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的任期與當屆的成員大會相同。其職權行使至下屆成員大會選出新的執行委員會為止。
第二十三條:執行委員會的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或署理主席)召開,並須在七天前通知全體執行委員。主席認為必要時,或有四份之一的執行委員以書面聯名請求時,主席(或署理主席)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的會議或特別會議,由主席(或署理主席)主持,並須有二份之一的委員出席方為合法。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案須有出席的執行委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確立。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 |
修訂章程條文、擬定會務工作及財政預算、決定常務委員會人數,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會委員,行使本章程內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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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決定專責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職權、任期及會議制度。專責委員會的負責人必須由執行委員出任。 |
(三) |
決定總幹事、分區幹事、秘書及其他僱員的任免、薪津、職責、培訓或獎懲。 |
(四) |
審議及通過基本成員、贊助成員入會申請。 |
(五) |
審議及通過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給予適當的榮譽稱號,如會長、副會長等,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 |
(六) |
審議及通過聘請名譽職銜及顧問等,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 |
第二十六條: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及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及秘書長按序署理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委員會主席(或署理主席)負責編制每年度會務報告,並須按年向成員大會提交。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長負責編制每年度財政報告,並須按年向成員大會提交。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向執行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由執行委員會正副主席兼任,與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政部長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遇有空缺時,由執行委員會互選遞補之,任期與該屆常務委員相同。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月最少舉行一次,由主席或處理主席召開之。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不少於一半常務委員出席為合法。常務委員會決議須有三份之二出席的常務委員通過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向執行委員會及成員大會提出議案,草擬修章草案,制定會務工作計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核數顧問、會長、副會長等。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 |
基本成員及贊助成員的會費及執行委員會議決徵收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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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本會同意接納之各方捐贈、成員及贊助成員樂助的財物。 |
(三) |
成員大會議決的向外合法籌募。 |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用於推行本會宗旨的各項會務活動費用、辦事處的行政費用(包括租金、僱員薪津等)及經議決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公款除由執行委員會指定的流動金以外,應儲存執行委員會指定的銀行或財務公司。提款票據須有主席、秘書長、財政部長及執行委員會議決的授權人等四人中任何二人聯署,並蓋有本會印鑒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任何委員不得被委任為本會受薪僱員,但在履行職務時所花的費用或所引致的個人損失,執行委員會得議決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本會總幹事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可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任何合法的責任及債務,由該屆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成員大會通過及把已修訂版本寄回社團註冊處備存。
第四十條:本會如需解散,須由成員大會決定,並須得當年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解散。會款如有盈餘,按成員大會決議,捐與與本會宗旨類同的非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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