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 3 月 3日),公屋聯會召開記者會,公佈推行「劏房」租務管制倡議書及業主立案法團對分間單位("劏房") 安裝獨立電錶可行性研究問卷調查分析報告。
公屋聯會支持恢復租管措施
公屋聯會表示,支持恢復租管措施,但必須承認一點,由於現時"劏房"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住屋類型,是基層市民住屋的"最後一根救命草",須要審慎研究措施對於業主所帶來的影響,平衡業主與租客雙方權益,否則嚴重打擊業主出租單位的意欲,結果卻會令更多基層市民失去住屋的選擇。對於租務管制適用範圍,建議應從較寬鬆的尺度作適用範圍,即界定於在一個單位中,兩個或以上的租住租約,便須受到租務的規管;並且,建議不論於住宅大廈,乃至於商業或工廠大廈,若涉及居住性質的租約,都應一概適用,以避免產生漏洞,業主可因而規避,衍生更多問題。
訂立標準租約範本
該會建議,應由政府制訂《標準租約》的範本,詳細列明業主與租客之間的權利與責任,特別是涉及單位的維修責任,減低雙方的爭拗,並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由業主安排打釐印,費用由由業主及租客攤分,成為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則租約便告失效。如涉及違規出租單位,建議須負上法律刑責,以收阻嚇之用。
設立優先續租權
公屋聯會建議,租約可採取2+2+2的模式,即每兩年為一個租約期,租賃期內如有特殊原因,或租客未能如期繳付租金,便可提早解除租約,否則租客可獲單位優先的續租權,最長的租賃期建議為6年 (即三個租約期)。其中,若在租賃期內須要解約,可就業主及租客雙方設定一些規限,例如業主涉及自住、樓宇重建或單位作大型維修;租客因獲公營房屋單位而需提早解除租約。
加租設封頂上限及訂立單位的起始租金
公屋聯會建議,設立加租幅度的封頂上限。現時,政府並無就居住於劏房居民進行入息指數變化的統計工作,故難以可按劏房戶的入息,以釐定加租的幅度,並未有一個較為客觀標準的機制。故本會建議,可考慮採用現時香港房屋委員會的租金調整機制,作為"劏房"加租幅度的指標,並設加租封頂上限不多於一成。誠然,公屋戶的入息不能直接類比於劏房戶家庭,但有不少公屋戶也是透過公屋輪候冊上樓的劏房居民,某程度上反映基層戶的負擔能力,相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另外,為免業主因加租設封頂上限而大幅提高單位的起始租金,該會建議,可考慮參考差餉物業估價署對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為基礎,訂出劏房的起始租金。
設立劏房資訊共享平台
公屋聯會建議應設立"劏房"的資訊平台,如參考現時房協推出的"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同樣設有網上資訊的平台,讓業主與租客可掌握雙方租賃的資訊,建議政府可參考有關方式,增加"劏房"的租賃資訊流通,讓"劏房"戶可掌握市場更多租務資訊,選擇適合及可負擔的住房。
規管收取水電費用
公屋聯會認為,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必須正視問題。建議透過訂立《標準租約》,當中須規定業主只可按水務署及電力供應商發出之單據收取實質費用,不可收取其他費用,若違規業主須負上法律刑責。
日後"劏房"單位須設有獨立水電錶
現時水務署因應"劏房"單位的情況,會考慮在"劏房"內安裝智能水錶。建議可先試行規管"劏房"單位須設有獨立的水錶。
至於"劏房"安裝獨立電錶問題,現時兩間電力公司均樂意為"劏房戶"安裝獨立電錶,但要得到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同意。為此,公屋聯會於今年1月至2月期間,寄發問卷予觀塘及深水埗區60年樓齡內並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的住宅及工商大廈,了解法團對劏房單位安裝獨立電錶可行性。
調查發現有接近八成的法團表示,不同意業主在公共地方提出申請安裝獨立電錶;當中八成表示擔心會影響大廈的電力安全;總體而言,受訪的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對於分間單位安裝獨立電錶,持不認同及不支持的意見。
該會認為,如現時要強制要求業主為劏房租戶安裝獨立電錶,或因不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同意而受到障礙,建議權宜辦法是目前可考慮以分攤方式,按分間單位的出租數量及面積比例,住戶須承擔相等份額的電力費用,並應把相關的計算方式載於租約之中,以清晰釐定收費。長遠而言,應要求日後從事劏房租賃的業主,須為分間樓宇單位安裝獨立的電錶裝置。
現時兩間電力公司為沒有住宅登記用戶的"劏房"戶,推出電費補貼的計劃,每戶每年獲約六百元的一次性資助,建議政府或關愛基金可參考相關計劃內容,向劏房戶提供電費補助,並予以恆常化,減輕"劏房戶"的生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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