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11 日,本會代表與「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會面,對解決劏房問題提出建議。
對解決「劏房」的立場及原則
為確保「劏房」供應穩定的現實需要,本會認為可容忍未符合最低標準的「劏房」,在一定時間繼續存在,以給予改善或提升的機會,逾時應予以取締,以「杜劣質,促合規」的手段去處理「劏房」問題。而對於違反土地契約條款改作住宅用途,如工廠大廈、商廈,以及違例天台搭建物等,應遵從現時法例及執法部門跟進處理,予以取締。
推行「劏房」登記制度
要有效提升「劏房」的質素,以及杜絕劣質「劏房」再湧現,為「劏房」釐定最低的安全及衛生標準是有必要的。本會明白到,要釐定一個最低的規範標準或許不容易,需要先由政府作為界定,「劏房」業主可透過認可專業人士,為單位進行相關的認證(如結構安全及衛生等),以符合最低標準,始可進行有效的「登記」,經營「劏房」。日後若未有登記或未能成功登記的業主經營「劏房」,則視為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及後果。
設「劏房」最低居住面積
本會認為,為避免過份對「劏房」業主造成影響,平衡可改善劏房租戶居住環境的前提下,本會建議可參考《2016主題報告》的居所樓面面積中位數,即10平方米,再略為調低,建議劏房的最低面積設定為不少於9平方米(約100平方呎),相信能進一步減低影響性。
訂立「劏房」最低規範標準
因應本會提出為「劏房」進行登記,建議單位內須要設有最低要求,讓居住質素符合可接受的水平。本會尤其關注「劏房」單位內的安全及衛生,除了最低居住面積外,建議「劏房」單位內應設獨立的廚房及廁所,設定適度的逃生通道、房間高度,配置基本消防設備,如滅火筒或滅火毯,限制明火煮食,以及為租戶設獨立的水錶及電錶等;此外,亦須關注大廈公共地方安全問題,如消防設施的配置是否足夠,否則若再經營「劏房」,將增加大廈內的居住人口,造成更大的潛在風險。
設推行政策的適應期
若針對未符合最低標準的「劏房」,可容許業主透過改善工程後出租分間單位。不過,考慮到會涉及「劏房」的結構、間隔及設備的改動及更新,亦會影響現有「劏房」租戶,按現時劏房租務管制條例中,租戶設有續租優先權,一般租約定為首兩年,受續租保障兩年,共四年。本會建議若落實執行登記制度,可由政策推行起計,設3年期的適應期,給予較充裕的時間,讓「劏房」業主完成單位的修繕工程,若逾期未能完成及進行「登記」,則無法經營「劏房」。
加強執法及安置受影響居民
取締劣質「劏房」,執法行動是至關重要,政府應透過加強巡查,對於違規的「劏房」業主提出檢控,亦應加強罰則。同時,在取締部分「劏房」時,政府應增加安置的資源,如以過渡性房屋及簡約公屋,或利用部分閒置的社區隔離設施,在有需要時安置受影響的「劏房」居民。
優先解決劣質「劏房」,租金管制適時才決定研究與否
社會一直有指「劏房」租金的呎租每每高於私人豪宅,認為政府有需要制定「起始租金」,即在首兩年的租賃期內,規定業主須釐定單位租金在指定水平內。本會自政府研究「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起,雖認同應為「劏房」設「起始租金」,為基層市民提供可負擔租金的住房,但若然在現階段取締劣質「劏房」,以及要求業主提升單位居住質素的同時,嚴格限制「劏房」的經營收益,本會擔心因而會減少「劏房」的供應,以現時公營房屋供應仍處較低水平,公屋平均輪候時仍較長,須要慎重考慮有關措施的後果,利弊的關係。
本會認為,現時政府應優先集中精力,處理好解決劣質「劏房」的問題,同時透過增加過渡性房屋、簡約公屋以及傳統公屋單位的供應,讓「劏房」住戶有更多的選擇,以及有足夠安置的資源,再留意市場發展適時才決定研究與否,屬穩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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