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寬敞戶」的標準

  現時房委會的一貫政策是根據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按既訂的居住面積標準,編配合適的公屋單位。不過,一些租戶在承租單位後,會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使餘下的租戶家庭成員享有的平均居住面積遠超原定的標準,成為「寬敞戶」。現時租約條文已規定,倘成為寬敞戶,租戶須遷往房委會認為適合承租人家庭所需的單位。

編配及寬敞戶的標準

寬敞戶的標準按租戶的家庭成員人數而有所不同。現時的標準在1992 年訂立, 詳情如下:

住戶
1 人
2 人
3人
4 人
5 人
6人
成為「寬敞戶」的標準
(室內樓面面積大於)
25
35
44
56
62
71
編配
單位
時的
最大
面積
1992 年前
興建的單位
19.8
31
34
42
44
50
1992 年後的
新類型單位
17.81
23
34.5
46.08
54.25
54.25
天水圍和東涌
的單位
17.81
30.34
39.74
49.06
54.25
54.25

* 按室內住戶樓面面積計算(平方米)

 

 

更新日期 : 2007 年 3 月 8 日。資料如有錯漏,一切以房署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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