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緩擠迫調遷計劃
在資源許可情況下,房屋署每年會推出大約三至四次遍及全港屋
的「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由申請組作中央統籌,並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申請人;住滿十年
( 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所定的居住期首日起計 )的申請人可選擇遷往任何地區,十年以下
的申請人則須按所住地區的調遷限制選擇單位:即新界區住戶只能選擇新界區單位;擴展市區住戶不能選擇市區單位。每次「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推出時,房屋署會透過屋
通告公布該次計劃的詳細安排、申請資格、可供選擇的屋
等細節,以供住戶參考。
資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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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調遷資格
a. |
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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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由有關的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申請書的填寫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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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之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定於「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定的水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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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各家庭成員均沒有違反現居公屋單位的租約之任何條款並須符合房屋署現行有關公屋單位住用情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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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
房屋署會按合資格的申請住戶的居住密度,決定他們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即居住密度最高的家庭首先揀樓)。若居住密度相同,則以人數較多的家庭為先,如兩者相同,則以現時租約的起租期較早者為先。如三者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方法決定次序。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並能提出醫生證明,則待產之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但有關住戶必須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向屋h辦事處申報,以便計算其居住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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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調遷後的租金水平及定期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安排
住戶成功調遷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按家庭入息情況繳交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而且,均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調遷後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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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年凍結期
未能成功調遷的住戶可於下次「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推出時重新申請。不過,如合資格的申請人在三次調遷計劃中均放棄其選擇單位的機會(包括未有應約前往選擇單位或拒絕選擇單位),他們的紓緩擠迫調遷資格會被凍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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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新的「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讓居住密度低於每人7平方米的住戶申請遷往較大的單位居住;其資格準則和選樓次序,與「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的相同。
每次「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推出時,房屋署會透過屋
通告公布該次計劃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