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援助計劃
租金援助計劃自 1992 年推出,曾先後於1992、1995、2002 及 2005 年修訂申請資格。由 2007 年 8 月開始,房委會進一步放寬申請資格,讓更多有需要的租戶,獲得更適切的援助。住戶如符合下列資格,便可獲減四份之一或一半租金。
| 1. |
家庭總收入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I) 非長者家庭 ( 可獲減一半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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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低於輪候冊入息限額 50%;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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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 25%;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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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 50% 至 70% 之間,而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5%。 |
(II)非長者家庭 ( 可獲減四分之一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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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低於輪候冊入息限額 70%,但不低於 50%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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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 18.5%;但不超過 25%。 |
(III) 長者家庭 ( 可獲減一半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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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家庭成員年滿60歲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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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家庭總收入低於輪候冊入息限額 70%;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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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家庭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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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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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現居單位的面積不超逾其家庭人數的最高編配標準。但現居住於改建一人單位而又成功申請自動編配的住戶,則可獲放寬有關居住單位面積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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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請人的家庭並沒有領取包括租金津貼在內的綜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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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住於新大廈類別(和諧式大廈及由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轉作租住公屋用途的單位和那些92年或以後才建成的樓宇)的住戶,須入住單位後滿二年或因租金檢討下受加租影響或因家庭狀況劇變而致入息下降時,方可申請租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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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在遷往新建單位或翻新單位後,可即時申請租援。 |
房署會每年重新檢討他們的資格,以決定是否繼續批出租援。
住戶在接受租援三年後,如仍需援助,便須遷往同區有獨立設備但租金較廉的單位。在調遷時,他們可獲發搬遷津貼並免租一個月。如住戶拒絕調遷,他們可留居原址,但將不會再獲租援。
長者家庭、家有殘疾成員的住戶及所有居於舊型大廈的租援計劃受助人,會獲豁免遷至租金較廉宜的單位,但寬敝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