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戶政策」是「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的統稱,以「入息」和「資產」分別釐定住戶的合適公屋資助水平及繼續接受公屋資助的資格。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
1984 年10 月,房委會成立「檢討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專責小組委員會」,就削減不需資助公屋住戶所享有的房屋資助進行研究,委員會於 1985 年 8 月發表《公屋住戶房屋資助問題綠皮書》,並進行公眾諮詢,經六次會議討論,再次修訂綠皮書提出的建議,於 1986 年發表《檢討公屋住戶資助小組委員會報告書》。房委會根據報告書提出的建議,於 1987 年 4 月推出「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初級富戶政策」),要求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家庭總收入超逾資助入息限額的公屋住戶,或選擇不申報者,須繳付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以收取額外租金的方式,減少對公屋富戶的資助。有關政策於 1993 年作出修訂,相等於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至三倍,只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及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或選擇不申報家庭入息,則須繳交雙倍租金。
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為針對公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問題,房委會於 1994 年成立「公屋住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問題專責小組」,並於 1995 年 10 月發表《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 諮詢文件》及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房委會於1996 年實施「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超級富戶政策」),規定凡在「初級富戶政策」下繳交雙倍租金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資產,如家庭總入息和資產淨值均超逾指定限額,須交市值租金。1999 年,政策作修訂,住戶如超出限額,或不申報,須遷出公屋單位。
再次收緊「富戶政策」
因公屋供應短缺及輪候冊申請宗數上升,房委會曾於 2014 年 10 月就「富戶政策」作出討論,提出縮短入息審查年期、提高額外繳交租金金額等建議,其後因爭議性大,擱置討論。
2016 年10 月,房委會舉行集思會,建議修訂「富戶政策」,包括「雙軌制」修訂為「單軌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須要遷出,有關原則性的修訂獲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會議通過。資助小組隨後於2016 年12 月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的具體措施,入3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 5 倍,或資產超過公屋入息限額 100 倍,便須遷離其單位,同時要求房屋署進一步研究執行上的細節,於2017 年 2 月會議上,提出多項執行細節及轄免措施。有關新修訂的「富戶政策」於 2017 年10 月1 日實施。
基本原則
-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100 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 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而家庭入息和資產淨值未超出指定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的住戶,可繼續居於其單位。
若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獲豁免於「富戶政策」的住戶
- 所有成員均年滿 60歲或以上
- 所有成員均領取綜援
-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 所有成員是由上述 1、 2 及/ 或 3 類以不同組合組成
-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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