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7 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到訪公屋聯會會荃灣辦事處,聽取本會下列房屋政策問題
:
一.空置居屋的處理
房委會從1978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以來,為既不乎合入住公屋資格、又無法購買私人樓的市民,提供一個置業的機會,讓公屋住戶購買居屋,以加快公屋流轉,同時可以起到調節樓市的槓桿作用。2002年,政府宣佈無限期停售居屋,本會反對停售居屋托市。並2003年續賣貨尾及回售居屋單位;到
2003年又改變將居屋貨尾凍結至2006年底後。1萬6仟個居屋空置,是嚴重浪費,更出現賤賣紅灣半島的指摘;政府需承擔責任,並應立即恢復出售居屋。
本會要求,政府應以5年內將所有的空置居屋單位,以出租及居屋的方式處理。
- 轉做公屋,讓有需要或有負擔能力的租戶調遷;
- 嘉峰臺優先以居屋出售;
- 恢復以綠表、白表比例制,讓公屋居民及市民選購居屋單位。
二.放寬擠迫戶標準及調遷政策
擠迫戶的標準自1987年至今17年未有改變,政府因停售居屋,並將部份居屋轉為出租公屋,致大單位供應量增加,擠迫戶的標準應予放寬。
房委會應檢討現行政策,調遷申請亦應輪候,同時加以考慮擠迫戶家庭結構,例如以六人家庭為例;若上有雙親,下有子女各一,加上戶主夫婦,應較只有戶主夫婦及四名子或女需更大居住空間,和更迫切解決擠迫問題。
現時公屋住戶人均低於5.5平方米為擠迫戶,一些原5人之翻新單位,現2人家庭亦可入住,連4人輪候家庭,亦可入住天水圍、東涌公屋3房單位。眾多擠迫戶及邊緣擠迫戶未能調遷,此亦引致住戶間之矛盾。
此外,由於某些公屋如樂華(南)
、澤安
等設計皆以細單位(10.21㎡-23.53㎡)居多,應容許擠迫戶在同多配一居住單位,以紓緩擠迫問題。
本會要求:
- 放寬擠迫戶標準,將室內樓面面積撇除廚房、廁所面積計算;
- 在小型單位為主的屋
容許擠迫戶多配一單位,以解決本無較大單位的情況;
- 檢討調遷的優先次序,按家庭結構計分。
三.居屋、租置屋分期補地價
房委會現行政策規定居屋及租置計劃屋
由購買單位後滿5年,並經補地價,才可轉讓或出租。
本會於2003年10月,要求房委會讓居屋業主以10年分期補地價,並由銀行提供貸款,房委會津貼利息,業主供款期間可以將單位出租,若將單位出售,應即時補回全部地價。
分期付款補地價是一個四贏方案:一.減輕小業主負擔並加強居屋流動性;二.房委會可增加收入;三.政府可減緩注資房委會;四.銀行可得更多商機,更有助解決居屋“灰色市場”的狀態。
四.公屋租金訴訟及舒緩措施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今年11月22日,推翻原高等法院2003年7月的宣判,並改判房委會上訴得直,公屋居民繼續尋求上訴至終審庭。
房委會幾年來未有按一貫的機制檢討租金,導致2004年第一季度,公屋租金的中位數已攀升至14.2%,另方面卻連年運用檢討輪候冊入息機制,近4年來共調低入息限額達30.5%。房委會的檢討機制,實際上是一個輸打贏要的機制,對居民極不公平。
本會認為,房委會過往對所有住戶一直沿用“一刀切”方式進行加租;所以從公平角度,減租應包括綜援家庭在內。
本會重申:
- 房委會應立刻嚴格執行檢討租金的機制減租;
- 在訴訟有結果前,推出紓緩公屋租戶困難措施。
五.放寬租金援助政策
房委會的租金援助計劃是協助有暫時經濟困難的公屋住戶,現有關申請資格如下:
家庭總收入:
(1) 一般家庭:
a. 家庭總收入低於輪候冊入息限額50%;或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25%;
b. 家庭總收入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50%至60%之間,而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5%。
(2)長者家庭:
a. 家庭總收入低於輪候冊入息限額60%;或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20%。
本會建議:
- 若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20%的租戶,可申請寬減租金;
- 按困難程度設立若干租金援助級別。
六.公屋商戶權益問題
為關注房委會商業設施上市問題,本會分別於2003年3月、7月、12月及今年8月,期間,曾先後約見房屋署、房委會商業分拆出售督小組及領匯管理有限公司,就商業設施出售問題,提出多項意見。房委會及房署當時承諾日後會經常與商戶,保持對話聽取意見,並進行諮詢,向顧問公司及新公司反映,至今仍未有任何回應,亦無任何會議記錄,對此,本會表示強烈不滿。
本會認為,房委會及領匯管理有限公司,在過渡時期未有真正加強與關注團體及商戶溝通合作,黑箱作業,出賣公屋商戶及居民的利益。
為確保公屋商戶的權益,本會重申:
- 應立即回應公屋商戶對商業分拆的意見;
不論是否出售的商場、街市應繼續推行改善計劃,並立即落實已作出的改善承諾;
- 加強商戶、新管理公司、房署及現有物業管理公司的溝通,成立以屋
區域的聯席會議制度,以改善過渡期及今後的管理;
- 對現有租約及續簽租約,應保障商戶原有權益;
- 保持現有商場、街市的行業劃分,以滿足居民消費選擇及避免惡性競爭;
- 設立租金上訴機制;
- 因私營化引致商戶失去信心及不續約的商鋪、檔位的商戶,應有特惠補償金及退還當年的投標。
七.屋
管理諮詢委員會
房委會於1995年推行屋
管理諮詢委員會計劃。本會認為,
管諮委會應增加透明度,讓更多居民參與屋
事務及監察管諮委會運作,並重新檢討現時撥款機制,及對外判承辦商的評分制度。
本會建議:
- 開放
管會會議,市民可申請列席旁聽;
- 對外判承辦商評分前或重大議題,可舉辦公聽會;
- 舊屋
及戶數少的屋,應適當增加撥款;
- 與區議會、分區會,非牟利團體等合辦屋
活動,以減少資源重疊浪費;
- 恢復邀請
內居民團體代表任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