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市民共同關注的公屋租金減租與訴訟問題,於2004年11月22日上午,高等法院上訴庭推翻原高等法院2003年7月的宣判。房委會上訴得直,公屋居民敗訴,居民及團體對上訴庭的判決深表遺憾,並透過法律的途徑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引發這次公屋居民與房委會就租金減租與訴訟的官司的由來:
1997年港英政府時期,香港的樓市正處於「高地價、高樓價、高租金」的三高政策,為限制公屋租金加租不能超逾租戶的入息水平。立法局通過私人條例草案,修訂《房屋條例》將房委會每隔兩年的檢討租金改為三年,同時限制公屋租戶的租金佔入息中位數10%,租金的加幅上限不能超過一成。
1998年至2003年期間,香港先後受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及沙士疫症肆虐下,導致香港的經濟迅速逆轉,百業衰落,失業率高企,裁員、凍薪、減薪持續,消費通縮,因此,由2000年第二季起,公屋租金中位數已開始超法例規定的10%限制,時至2004年第一季起,租金的中位數更攀升至14.2%,主要原因是:
一是大批舊型的公屋實行重建,同時大量的新樓落成,但新樓的租金是舊樓租金的三倍。二是整體公屋居民的收入下降,公屋綜援戶不斷增加,至2003年底,已有12萬公屋綜援戶,佔全港綜援戶的12%,03年度公屋欠租率創新高,涉及的金額四仟萬元。三是房委會連年收緊入住公屋政策,大批公屋“富戶”
被踢走,不少屋h已成為老人、貧民h。
眾所周知:數年來,全港的私人房屋租金不斷下調三至四成,房委會連年大幅調低公屋輪候冊的入息及資產限額,但公屋租金卻沒有相應下調,有違法理及公平的原則。房委會連年以凍結租金及2001年12月免租一個月為借口,更未有按法例三年檢討租金,依法減租。即使房委會於2001年初成立的「租金政策檢討專責小組」,只是閉門造車,未有廣泛與公開的態度諮詢市民的意見,其專責小組只不過圖有虛名而已,更胎死腹中罷也。
房委會未有依法檢討租金,更拒不減租,漠視民意,民怨四起,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包括全港的公屋居民、關注團體、各級議員、多個政黨及社會各屆人士的指責,更導致無數次的公屋居民、團體等往房委會及政府相關部門遊行、請願等不同形式的抗爭。
2002年上半年,法援署正式接納公屋居民的申請,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房委會違反房屋條例,要求依法減租,高等法院於2003年7月,裁定公屋居民勝訴,並要求房委會即時檢討租金,同時要向法院提交誓章,承諾上訴失敗時,會向居民退回上訴期間的租金差額及利息……
2004年3月份,房委會在社會及公眾壓力下,被迫公佈五項減租的方案,不少居民、團體、議員及政黨各自提出減租一成、三成、三成八等要求及意見。
房委會過往加租,不論新舊屋h,包括富戶、綜援戶等所有租戶都是一刀切,因此,一刀切減租方案,既簡單快捷,省時省力,既公平,又公正,同時令租金的中位數調降至不超10%的法例上限,又可令近60萬住戶即時受惠,是五項方案中最佳選擇。
綜觀上述,糾纏三年多的公屋租金減租與訴訟的這場官司,看來最快要待2005年10月方能了結,她是用大量納稅人的金錢與政府對簿公堂,一是法庭裁定房委會敗訴,會即時宣佈四十多萬公屋住戶全面減租一成,房委會首年將損失七億四仟萬元公帑,十年損失二百多億元。二是判房委會勝訴,居民質疑房委會與政府是否官官相惠,將會由公屋租金問題引發其他的社會矛盾,對政府及全社會都不利。房委會在這場公屋租金官司中,不論贏或輸,都是要減租或重新檢討租金機制,最終都是大輸家。
透過這場公屋租金的官司,社會各界與市民看到:
房委會為何長時間未能依法並按一貫的機制,至少三年進行檢討租金?公屋只有加租,從未有減租,人們更質疑,1997年檢討公屋租金的標準是否仍適用?仍有否法律約束?如何釐定合理的公屋租金標準?這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市民寄望政府應廣泛公開諮詢公屋居民、關注團體、區議會、立法會等,真正釐定一個讓公屋居民及社會大眾認同接受的租金水平。